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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退出目錄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4-03    作者:     來源: 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管理服務平台     點擊:

為完善“學曆證書+若幹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管理制度體系,根據《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遴選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發布《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退出目錄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3年1月6日


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退出目錄實施細則

為推動“學曆證書+若幹職業技能等級證書”(1+X證書)制度實施,落實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簡稱培訓評價組織)目錄動态管理機制,根據《職業教育培訓評價組織遴選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工作由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簡稱部際聯席會議)統籌領導,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工作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具體工作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委托有關單位(簡稱具體受托單位)實施。

第二條 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分為培訓評價組織資質退出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退出兩種情形。

培訓評價組織僅開發和實施單一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退出後,該培訓評價組織資質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同時取消;開發和實施多個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某一證書實施資格退出後,其他證書實施資格不受影響,培訓評價組織資質保留。

培訓評價組織資質退出的,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相應取消。

第三條 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分為依申請退出和取消資質兩種方式。

培訓評價組織因自身原因可提出申請,按程序退出培訓評價組織資質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

培訓評價組織在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工作中存在本規定第五條中有關情形的,由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後,按程序取消培訓評價組織資質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

第四條 培訓評價組織自批準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之日起滿一年後,完成相關工作内容和有關善後工作後可申請退出。相關部門受理申請後及時按規定作出回複。

第五條 培訓評價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按規定取消培訓評價組織資質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

(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列出的七種情形;

(二)自批準後一年内未啟動開展相關工作;

(三)兩年内未開展更新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标準、考核題庫等相關工作;

(四)連續兩年内未開展或無人報名參加職業技能等級水平評價,或連續兩年内無院校選擇實施;

(五)來自“雙随機、一公開”檢查、證書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較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六)培訓評價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工作監測評價結果為D檔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七)出現重大違法失信行為;

(八)出現重大資産損失、企業破産等重大風險;

(九)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培訓評價組織正常運轉的情況。

第六條 培訓評價組織申請退出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培訓評價組織将相關紙質材料提交具體受托單位。每年1月、7月集中受理2次。

(二)具體受托單位負責組織專家審核相關申請材料,專家從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推薦的專家庫中選擇。

(三)專家根據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地進行評議,經合議後形成專家評議意見。如确有需要,專家組可對培訓評價組織進行問詢或實地考察。

(四)具體受托單位将專家評議意見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就拟注銷培訓評價組織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清單書面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意見。

(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彙總各方意見後,書面向提出申請的培訓評價組織反饋,并适時公開發布。有關情況及時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第七條 取消培訓評價組織資質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施資格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具體受托單位負責彙總有關監督咨詢電話、信訪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信息管理服務平台、雙周報等渠道反映的培訓評價組織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問題線索,并形成工作台賬。

(二)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籌指導對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組織專家進行評議并提出評議意見。

(三)将評議意見書面反饋相關培訓評價組織,培訓評價組織若有異議,在收到書面通知後十五個工作日内向具體受托單位提出申訴,由具體受托單位按程序組織複核。

(四)對經查實存在問題但尚不構成取消情形的,視情節給予約談、警告、通報、責令限期整改、限制實施規模、扣減有關經費等處理。

(五)對經查實拟取消的培訓評價組織及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名單,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單位意見,并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六)拟撤銷的培訓評價組織及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名單由具體受托單位在一定範圍内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有關單位向社會發布。

第八條 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前已發放的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則上繼續有效,仍作為持證者職業技能等級水平的證明,以及各地職業技能補貼的依據,體現的學習成果在學分銀行繼續使用。

第九條 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前須處理好已收費但未實施考核、已考核尚未發證等相關事項,并對退出前已實施的行為負責。

第十條 培訓評價組織自願退出的,其主體3年内不得參與培訓評價組織招募遴選。被取消資格的,其主體5年内不得參與培訓評價組織招募遴選。

第十一條 培訓評價組織退出後不得參與并擾亂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相關活動,并對退出前已實施的行為負責。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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