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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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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日期: 2016-04-27      信息來源:      點擊數:

【頒布單位】 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全國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850128

【實施日期】 19850128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

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的規定,為實現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設高度社會主義民主

這一根本任務,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學校應建立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教職

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衆

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

法律、指令,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确處理國家、集體、教

職工個人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培養德、智、體全面

發展的人才和各項任務的完成,辦好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大學。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章名】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範圍内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讨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

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讨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

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讨論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

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

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 校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代會

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

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章名】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以系、處或教研室、科室、班組為單位,由教職

工直接選舉産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

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

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左右。

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

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

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有權就

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

和建議;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複

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模範地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和國家的法律、指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密切

聯系群衆,聽取和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衆工作。

第十一條 大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幹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

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章名】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

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師

應占多數。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1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開

1次。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

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衆迫切關心的

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應認真執行,并向下次大會提出

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衆監督。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以系、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或代表團),選

舉産生正、副組(團)長。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幹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

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讨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

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

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章名】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委的領

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

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委批準後,召開

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團)長會議或

組織代表讨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衆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

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

其它各種形式的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

第二十條 各單位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的教

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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