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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日期: 2016-04-27      信息來源:      點擊數:

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

(1992年4月14日全國總工會第121次書記處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基層工會民主選舉制度,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會基層組織,是指工廠、商店、農場、機關、學校和其他基層單位工會委員會。

第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産生,也可以由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産生。

第四條 中國工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選舉應尊重和保障會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民主,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第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的籌備工作由上屆工會委員會負責。

第二章 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名額

第七條 基層工會委員委員會名額,按會員人數确定:

25人以下者,設主席或組織員1人;

200人以下者,設委員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設委員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設委員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設委員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員最多不超過37人。

第八條 大型企事業單位基層工會委員會,經上級工會批準,可以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9至11人組成。

第三章 候選人的提出

第九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均應按照幹部"四化"的标準,在能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熱心工會工作,受到群衆信賴的人員中選定。

第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産生,均以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為單位提名,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報經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查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可以由上屆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報經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查同意後提出;也可以由同級黨委與上級工會協商提出建議名單,經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醞釀讨論後,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工會小組或車間(科室)工會的意見提出。

第十一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職屆期内應按規定完成崗位任職資格培訓任務。凡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完成崗位任職資格培訓任務的,一般不再提名為下屆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二條 參加選舉的人數為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選舉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産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差額率分别為5%和10%。

第十三條 召開會員大會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委員會主持;不設委員會的基層工會進行選舉時,由上屆工會主席或組織員主持。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時,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上屆工會委員會集中各代表團(組)的意見,提出建議名單,提交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召開基層工會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時,由上屆委員會或大會主席團推薦一名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委員主持。

第十四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工會組織或大會主席團應将候選人的名單、簡曆及有關情況向選舉人介紹。

第十五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全體會員或各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會員或會員代表中推選,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非常務委員、主席、副主席候選人的委員中推選,經全體委員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票上候選人的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第十七條 選舉人可以投贊成票或者不贊成票,也可以投棄權票。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十八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在選舉期間,如不能離開生産、工作崗位,可以在選舉單位設立的流動票箱投票。

第十九條 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第二十條 候選人獲得應參加選舉人的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确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也可以由大會征得多數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同意減少名額。

第二十一條 大會執行主席根據本條例規定,宣布選舉結果及選舉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條 選出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報有關黨委和上級工會審批。

第五章 調動、罷免和補選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應保持相對穩定,如因工作确需調動時,應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測評和上級工會與幹部主管部門考察,需撤換或罷免工會領導人時,須按全國總工會《關于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幹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主席因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空缺時,應及時按照民主程序進行補選。補選前征得同級黨委和上級工會的同意,可暫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員代理主席職務,代理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第六章 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3至7人。經費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必要時也可設副主任委員1人。

第二十七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經費審查委員會推選産生。

第二十八條 經費審查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選舉結果,與基層工會委員會選舉結果同時報上級工會審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緻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條 本條例原則适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全國總工會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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