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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日期: 2019-02-04      信息來源:      點擊數: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号

《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8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28日

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五章 财産權益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實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社會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尊重婦女,關心婦女,為婦女平等享有發展權利、發展機會和發展成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制定婦女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将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做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分性别的監測統計、評估督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工作;

(二)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研究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制定和修改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受理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查處;

(五)辦理政府交辦的其他需要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處理的工作。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主任,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财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專職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團結、動員婦女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婦女聯合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内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七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社會性别平等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社會性别平等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輿論監督。

第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個人,開展保障婦女權益的各種公益活動。

第九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婦女聯合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單位對獲得“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号的婦女給予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達到百分之三十;縣(市、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适當數量的女性。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

第十二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适應。

女職工比例較高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規劃、采取措施,建立完善有利于實現性别平等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

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婦女議事會制度,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及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婦女議事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婦女聯合會提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研究處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第十五條 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應當進行社會性别平等評估。

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實施情況,制定機關應當進行檢查、評估,并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檢查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時,執法檢查組應當吸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參加,并可以邀請婦女聯合會或者其他婦女組織的人員參與。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障婦女接受教育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權利,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适齡女性兒童、少年按時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支持符合入學條件的女性接受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學校通過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女性接受教育給予幫助。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就業推薦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招生時,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得歧視女性,除特殊專業外,不得提高女性的錄取标準。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生理、心理等特點進行生命、性與生殖健康、防範性侵害和性騷擾等女性自我保護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設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學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開展适合婦女的職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政府組織或者補貼的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應當保障婦女占适當的比例,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産後返崗婦女、失業婦女、殘疾婦女參加培訓。

鼓勵和支持婦女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适合婦女特點的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明确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外,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得以性别或者變相以性别為由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報名、錄用标準。

女性應聘時,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其提供與勞動合同不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視女性的内容。

第二十二條 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就業困難、生活困難的婦女。

第二十三條 建立女職工委員會的用人單位應當就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與工會開展集體協商,訂立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或者在集體合同中專章規定女職工特殊保護内容。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和所從事職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産制度,提供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和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的勞動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勞動(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聘用)合同,勞動(聘用)合同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确定。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百分之八十。

女職工懷孕後,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确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六條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鼓勵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提供零至三歲嬰幼兒托管服務。

在女方産假期間,鼓勵男方所在用人單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兒假。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強迫女職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女性的退休年齡和待遇應當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職工依法參加生育保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在解散、破産過程中,對處于孕期、産期、哺乳期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應當預提留。

女職工産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休假前工資标準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條 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适齡婦女進行一次婦女常見病普查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女職工參加婦女常見病普查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在為職工安排健康檢查時,應當為女職工安排婦科健康檢查,并承擔檢查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殘疾婦女,失能、獨居的老年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身母親,失去獨生子女的母親,女性精神障礙患者,農村留守婦女等,給予精神關懷;符合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五章 财産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依法享有的财産權益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财産狀況,另一方不得隐瞞。

夫妻一方查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财産狀況的,有關登記機構、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夫妻對共有的不動産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産申請聯名登記的,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農村婦女與男子平等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平等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非法剝奪婦女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侵害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安置費用。

第三十五條 農村承包地确權登記,應當将家庭成員中的農村婦女登記在冊。

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當記載到不動産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

第三十六條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讨論決定土地權益、集體收益分配等事項時,應當聽取本村婦女聯合會的意見,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不得歧視婦女。

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涉及土地權益、集體收益分配等事項的決議侵害婦女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創造維護婦女人身權利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打擊拐賣、綁架婦女犯罪,及時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善後安置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婦女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禁止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婦女。

第四十條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介紹、容留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互聯網進行淫穢表演、提供色情服務。

第四十一條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參與、表演、觀看恐怖、殘忍、淫穢、色情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節目和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殘疾人從事街頭乞讨等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與女性未成年人的教養、照管關系對其實施性侵害。父母和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女性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學校、幼兒園等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

第四十三條 禁止以具有性内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聲音、肢體動作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學校、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應當通過建立适當的環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學校、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以及廣告、展覽櫥窗、商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中不得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婦女的内容。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搜查婦女身體。依法搜查婦女身體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保護女性隐私、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提高女性廁位配建比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七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關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四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幹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主權。男方及其親屬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居住權。

離婚訴訟期間和夫妻關系被依法解除後,任何人不得幹擾女方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撓女方探望子女。

第四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喪偶婦女的遺産繼承權,不得阻止其帶産再婚。

第五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孕期、産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五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女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或者在工作中發現女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态的,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将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五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婦女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婦女及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和有贍養扶養關系的成年人,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免費臨時庇護和其他臨時性救助。婦女庇護場所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庇護場所。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庇護、救助受害婦女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婦女組織應當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供法律咨詢、心理疏導等服務,并在其申請傷情鑒定、臨時救助、提起訴訟時提供幫助。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婦女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可以向婦女聯合會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婦女兒童權益事件,應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行為向婦女聯合會舉報或者投訴的,婦女聯合會有權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有關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聯合會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複。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并可以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約談用人單位負責人;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以及廣告、展覽櫥窗、商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中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婦女内容的,由市場監管、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學校地址: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錢藕路1号    郵編:214153  電話:0510-858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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