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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産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本站編輯 |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 發布時間: 2018-12-20 10:32:24 | 浏覽數: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将《關于加快推進産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的若幹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快推進産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的若幹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全國科技創新大會部署,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産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經濟轉型升級中的關鍵作用,着力構築現代産業發展新高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創新型企業培育機制

1﹒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力度。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小升高”計劃,省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對納入培育庫的企業,根據其銷售、成本、利潤等因素,由省、市、縣财政給予培育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年,支持開展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态創新。集聚資源、集中力量,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據主導地位、具備先發優勢的創新型領軍企業。

2﹒支持企業增強自主研發能力。深入實施企業研發機構建設“百企示範、千企試點、萬企行動”計劃,支持企業加快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布局建設省級企業重點實驗室,提高技術自給率。支持承擔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等平台建設任務,可在省級相關專項中給予不超過3000萬元支持。支持骨幹企業、民營企業或新型研發機構牽頭組建産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牽頭承擔各類科技計劃和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條件的可以登記為獨立法人。支持企業大力推進技術創新與商業模式創新、品牌創新的融合,創造更多新産品、新服務、新業态。

3﹒強化國有企業的創新導向。落實國有企業技術開發投入視同利潤的鼓勵政策,将其從管理費中單列,不受管理費總額限制。對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後工作站、并購境外研發中心和營銷網絡、研究開發費用和引進高端人才費用,考核時視同實現利潤。允許國有企業按規定以協議方式轉讓技術類無形資産。鼓勵通過入股或并購方式購買中小企業創新成果并實現産業化。

4﹒建立鼓勵企業創新的普惠機制。加快建立覆蓋企業初創、成長、發展等不同階段的政策支持體系,提高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撐服務能力。落實國家新修訂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探索鼓勵和促進研究開發、科研成果轉化的便利化措施,科技創新獎勵支出和學科帶頭人、核心研發人員、科研協作輔助人員薪酬可在企業研發預算中予以單列。引導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省财政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研發投入情況,給予5%-10%的普惠性财政獎勵。

5﹒鼓勵企業開放創新。對國有企事業單位技術和管理人員參與國際創新合作交流活動,根據實際需要,适當放寬因公出境的批次、公示、時限等限制。拓展省産業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允許用于支持企業以獲取新技術、知識産權、研發機構、高端人才和團隊為目标的境外投資并購活動。鼓勵企業在海外設立研發機構,支持雇傭外籍專家和研究人員。簡化企業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研發及管理人員出入境等手續,優化非貿付彙的辦理流程。鼓勵外資企業在蘇建立研發機構或研發中心,探索支持參與承擔各類科技計劃和平台建設。

二、大力推進簡政放權

6﹒擴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權。推進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取消行政級别。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屬院系所及内設機構堅持從事科研工作的領導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經批準可以科技人員身份參與創新活動,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探索建立科研院所理事會管理制度,推行績效撥款試點,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财政支持制度。擴大高等教育辦學自主權。推廣省屬和部屬高等院校綜合預算管理制度試點,由高等院校自主統籌經費使用和分配。合理擴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基建項目自主權,簡化用地、環評、能評等手續,縮短審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的項目由審批改為備案。完善和落實股權激勵政策,建立科研财務助理等制度,精簡各類檢查評審。鼓勵科技人員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開展原創性基礎研究和面向需求的應用研發。

7﹒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有序下放專業技術崗位設置自主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内自主确定崗位結構比例和崗位标準,自主聘用人員,聘用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清理和規範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收費事項。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改進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建立動态調整機制。積極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培養、評價、流動、激勵等職能。發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在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培養中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可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放寬人才服務業準入限制,大力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才市場,鼓勵發展高端人才獵頭等專業化服務機構。

8﹒改革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機制。減少對創新項目實施的直接幹預,賦予創新人才和團隊更大人财物支配權、技術路線決策權。簡化各級财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将直接費用中多數科目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且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計入項目承擔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基數。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内部績效工資分配時重點向一線科研人員傾斜,突出工作實績,體現人才價值。對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确定勞務費,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标并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内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完善差旅會議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确定業務性會議規模和開支标準等。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對集中采購目錄内的項目可自行采購和選擇評審專家。對進口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财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9﹒着力清除創新創業障礙。繼續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最大限度降低大衆創業萬衆創新市場準入門檻,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嚴格按法定時限做到“零超時”。建立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清理減少準入類職業資格并嚴格管理。持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在全面實施企業“三證合一”基礎上,再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實現“五證合一、一照一碼”,降低創業準入的制度成本。在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争取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建設“雙創”綜合服務平台和示範基地,探索組建省科技創新服務聯盟,大力發展技術轉移轉化、檢驗檢測、科技咨詢、知識産權服務等高技術服務業,提供點對點、全方位服務。按照精簡、合并、取消、下放要求,深入推進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

10﹒改進新技術新産品新商業模式的準入管理。完善行業歸類規則和經營範圍的管理方式,調整不适應“互聯網+”等新興産業特點的市場準入要求。貫徹落實國家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簡化和改進藥物研究及藥品臨床試驗核查程序,強化申請人、臨床試驗機構及倫理委員會保護受試者的責任。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改革試點,允許藥品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取得藥品批準文号,并對藥品質量承擔責任。開展藥用輔料、藥品包裝材料與藥品關聯審評審批改革。推進仿制藥質量與療效一緻性評價,簡化研究用藥品一次性進口審核。

11﹒實行嚴格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貫徹知識産權管理規範。加強知識産權專業審判庭建設,探索建立知識産權法院。完善知識産權審理和審判工作機制。推動知識産權信用監管體系建設,将知識産權侵權案件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對重大和嚴重知識産權侵權案件予以公布。健全知識産權維權援助體系,建設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知識産權快速維權中心,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産權維權。建立海外知識産權風險預警和快速應對機制。支持企業申請注冊國(境)外知識産權。

三、打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通道

12﹒下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不再上繳國庫。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由财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明确轉化責任和時限,選擇轉化主體實施轉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轉化的,依法強制許可實施。

13﹒提高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在利用财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中,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用于獎勵研發團隊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不計入績效工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與研發團隊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收益分配比例,并授權研發團隊全權處理科技成果轉化事宜,具體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或研發團隊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自行确定。建立覆蓋科技人員的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對因參與科技成果轉化而産生糾紛的科技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

14﹒完善股權激勵相關制度。允許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的管理層和核心骨幹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30%。支持國有企業提高研發團隊及重要貢獻人員分享科技成果轉化或轉讓收益比例,具體由雙方事先協商确定,骨幹團隊和主要發明人的收益比例不低于成果轉化獎勵金額的50%。

15﹒改革高校院所領導幹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管理辦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職和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所屬院系所和内設機構領導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獲得股權激勵的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職和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可在任現職後及時予以轉讓,轉讓股權的完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股權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轉讓的,應在任現職期間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1年後解除限制。試點開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領導幹部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制度。

16﹒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個人獎勵約定政策。對符合條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依規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對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約定,可進行股權确認。财政、國有資産管理、知識産權、版權、工商等部門對上述約定的股權獎勵和确認應當予以承認,根據職責權限落實國有資産确權和變更、知識産權、注冊登記等相關事項。鼓勵符合條件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等按照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相關規定,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和崗位分紅等多種方式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

17﹒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激勵機制。實施股權激勵遞延納稅試點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遞延至取得股權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納稅。對注冊為獨立法人并經省級備案的技術轉移機構,自備案之日起,省财政連續3年給予開辦經費及辦公經費補助,每年分類資助30-50萬元;3年後納入省級技術轉移機構績效考評管理序列。

18﹒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市場體系。建立科技成果項目庫和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動态發布符合産業升級方向、投資規模與産業帶動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建立網上技術需求及技術創新供給市場服務平台。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建設省技術交易中心,通過集聚技術資源、建立市場化定價機制,打造輻射長三角的技術資源交易平台。加快建設江蘇(國際)知識産權交易中心、中國高校知識産權運營交易平台、蘇南國家技術轉移中心、國家知識産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實驗區、國家版權貿易基地等一批綜合性平台,探索建設網上技術交易平台,促進科技成果規範有序交易流轉。

四、造就适應創新發展要求的人才隊伍

19﹒建立具有國際競争力的人才引進制度。整合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實行外國人人才分類管理,提供不同層次的管理和服務。實行外籍高層次人才績效激勵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個人貢獻程度給予獎勵。推進外籍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政策與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有效銜接,探索建立國際醫療保險境内使用機制,擴大國際醫療保險定點結算醫院範圍。積極推動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内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外國人簽證證件審批權下放,縮短審批期限;對在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創新活動、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随遷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可直接申請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對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為其辦理2-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許可或多次往返簽證;對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提供辦理口岸簽證、工作許可和長期居留許可的便利。積極争取江蘇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留蘇就業試點。支持企業加大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放寬年齡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擔任國有企業部分高層管理職務。探索外籍科學家參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

20﹒暢通人才雙向流動通道。探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聘用外籍人才的方法和認定标準,研究制定事業單位招聘外籍人才的認定标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聘用高層次人才和具有創新實踐成果的科研人員,可自主公開招聘,探索建立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符合人才特點和市場規律、有競争優勢的薪酬制度。落實科研人員兼職兼薪管理政策。支持部分高等院校推進“長聘教職制度”,實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轉”或“任滿即走”的用人機制。建立完善崗位流動制度,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可按規定交流。允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

21﹒完善人才分類評價和支持機制。完善職稱評價辦法,向具備條件的地區和用人單位下放職稱評審權,進一步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完善符合高校教師和科研人員崗位特點的分類評價機制,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标準制定等評價指标的權重,将科研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探索實行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職稱直聘辦法。按照市場化、社會化的要求,将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具體認定工作轉由符合條件的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承接。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從事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的科研人員,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建立持續穩定的财政支持機制。實施管理、技術“雙通道”的國企晉升制度,鼓勵設立首席研究員、首席科學家等高級技術崗位,給予其與同級别管理崗位相一緻的地位和薪酬待遇。充分發揮企業家在把握創新方向、凝聚創新人才、籌措創新投入、創造新組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保護其财産權益和創新收益,進一步激發企業家創新動力。

22﹒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專業技術人員經批準可離崗創業,離崗期不超過3年。離崗期間,保留人事關系、職稱,人事檔案由原單位管理,原單位在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内應停發各項工資福利待遇,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離崗創業人員等同為在崗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科技開發和轉化成果,作為其職稱評聘的重要依據。強化青年人才創業支持,探索建立彈性學制,允許在校學生休學創業。

五、加強科技創新載體平台建設

23﹒推動各類開發區特别是高新區創新發展争先進位。推進開發區組織領導機構建設,出台、落實《江蘇省省級以上開發區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和規範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領導職數配備。賦予國家級開發區與設區市同等的經濟、社會等行政管理權限,賦予通過主管部門考核的省級開發區與縣(市、區)同等的行政管理權限。支持開發區依法依規調整區域範圍,優先保障開發區重大創新項目用地需求,加大創新力度,提高創新效率。進一步明确高新區發展定位,鼓勵地方政府将各類高端創新資源優先在高新區内布局集聚,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優先支持高新區創新發展。發揮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輻射帶動作用,擴大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專項高新區獎勵資金規模。建立高新區創新驅動發展綜合評價指标體系和統計制度,實施創新績效綜合評價和獎勵,定期通報重要創新指标并加強動态管理。

24﹒完善創業載體建設推進機制。擴大省科技型創業企業孵育計劃資金規模,探索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獎勵制度,強化對中小型科技企業的孵育,對運行成效突出且地方财政給予資金安排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省财政按因素法給予一定比例獎勵。省各類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允許采取參股方式,引導衆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民間投資機構等共同組建孵化投資基金,通過“孵化+創投”的服務模式,對在孵創業項目進行天使投資,完善雙創載體投融資功能。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産業規劃的孵化器新建及擴建項目,在土地利用計劃指标中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項目用地按照工業用地供地政策管理。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投入産出等條件的前提下,科技企業孵化器使用的高标準廠房可以按幢、層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創新孵化機制,推動國有科技企業孵化器股份制改造或委托專業團隊管理運行。

25﹒加快省産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産研院)改革發展。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研究制定江蘇省産業技術研究院管理暫行辦法,建立完善以理事會及其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為主要架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在經費使用、成果處置、人員聘用、薪酬分配等方面賦予産研院更大的自主權。支持産研院開展跨領域、跨學科的産業重大關鍵技術集成攻關,鼓勵技術成果到産研院進行二次開發、轉移轉化,省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建立專門渠道給予優先支持。企業用于研發活動而購買的産研院技術成果或委托産研院進行技術研發所發生的支出,納入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範圍。支持産研院建立完善首席科學家制度,自主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對産研院引進人才和團隊開辟特事特辦直通車。

26﹒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在政府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等方面可享受國有科研機構待遇。省級重點建設和扶持發展的科研項目,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确有困難的,可分别向當地政府、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給予減稅或免稅。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進口科研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從事科技研發的社會服務機構,允許發展國有資本和民間資本共同參與的非營利性新型産業技術研發組織。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研發創新活動,具備獨立法人條件的,對其上年度非财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給予不超過20%的獎勵(單個機構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已享受其他各級财政研發費用補助的機構不重複獎勵。

六、強化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

27﹒加大多層次資本市場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創新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融資,支持擔保機構為中小科技創新企業發債提供擔保,支持地方财政提供貼息。在江蘇股權交易中心設立科技創新專門闆塊,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探索創新相關制度,為挂牌企業提供股權融資、股份轉讓、債券融資等科技創新服務。

28﹒創新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體系。落實省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政策,支持各市、縣(市、區)、國家級和省級高新區建立科技金融風險補償資金池,實現市、縣(市、區)全覆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差異化信貸管理,适當提高對科技型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比率的容忍度。建設區域性科技金融服務中心,完善科技金融“一站式”公共服務平台。

29﹒推進投貸聯動試點。按照國家部署和試點要求,積極開展投貸聯動試點,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等實現投貸聯動,大力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

30﹒完善信用擔保機制。鼓勵設立信用擔保基金,通過融資擔保、再擔保和股權投資等形式,與現有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增進服務。完善相關考核機制,不進行盈利性指标考核,并設置一定代償損失容忍度。

31﹒加快發展科技保險。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完善科技保險産品和服務,試點科技保險獎補機制,推動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利用科技保險融資增信和分擔創新風險,加快推進各類知識産權保險。積極争取在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全國專利保險試點,推動常态化實施專利執行保險、侵犯專利權責任保險,探索知識産權綜合責任保險、知識産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和專利代理人執業保險等專利保險新險種。

32﹒完善創業投資引導機制。落實省天使投資引導資金政策,對出現投資損失的項目,省及地方财政按照實際發生損失額的一定比例分别給予支持。整合和完善各類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健全向社會資本适度讓利的基金收益分配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33﹒加快創業企業上市步伐。對接國家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研究特殊股權結構類創業企業到創業闆上市的制度設計,推動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和科技型企業到創業闆發行上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到新三闆挂牌。

34﹒簡化境内外創新投資管理。争取在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展合格境内有限合夥人、“限額内可兌換”外彙改革、境外并購外彙管理等試點。對開展國際研發合作項目所需付彙,探索實行研發單位事先承諾、事後并聯監管制度。探索設立境外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支持省内重點金融機構、資本運營公司、企業直接到境外設立基金,或與境外知名投資機構合作組建國際科技創新基金、并購基金,開展創新投資。

七、加大政府引導和支持力度

35﹒實行積極的财稅政策。省财政從2016年起3年内統籌安排省級各類資金和基金超過1000億元,支持“一中心、一基地”建設。強化戰略導向,實施省前瞻性産業技術創新專項和科技成果轉化專項。加大績效評價力度,提高政策和資金的效益。鼓勵知名科學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蘇發起設立專業性、公益性、開放性的新型研發機構,最高可給予1億元的财政支持。中央直屬企業、國内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在蘇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江蘇産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并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最高可給予3000萬元的财政支持。對基礎性、公益性的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省、市财政根據情況給予經費支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資捐助支持省屬高等院校發展。進一步加大生命健康、資源環境、公共安全等社會事業領域科技創新投入力度,優化完善農業科技創新的财稅支持方式,啟動建設江蘇現代農業産業技術創新園區,增加民生科技供給,提高科技惠民水平。

36﹒完善基礎研究長期穩定支持機制。加大對基礎前沿類科學研究持續穩定的财政支持力度,關注影響長遠發展和産業變革的重大原創性科學問題,強化對非共識、變革性、颠覆性創新研究的扶持,搶占科學制高點。改革創新基礎研究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省自然科學基金繼續加大對青年科技人員的支持力度,更多資助處于起步階段、35周歲以下未承擔過省級課題、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工作的博士,支持其自主選題、自由申報、自由探索,發揮科研“第一桶金”作用。優化完善優秀青年科學基金、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評審和管理機制,為重要科技領域實現跨越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37﹒建立創新産品推廣使用機制。改革以單向支持為主的政府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支持采購創新産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加強對創新産品研制企業和用戶方的雙向支持,通過實施新技術新産品示範應用工程,促進産業、技術與應用協同發展。通過預留份額、評審優惠和合同分包等方式提高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比例。探索建立面向全國的新技術新産品(服務)采購平台,深化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範項目、推廣應用以及遠期采購合約等采購機制,委托第三方機構向社會發布遠期購買需求。探索建立“首購首用”風險補償機制,對經認定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産業化示範應用項目進行獎補,對參與省重大裝備保險試點的産品,在生産企業投保“首台套綜合保險”時給予獎勵。

38﹒健全創新政策審查和評議制度。對新制訂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及時廢止或修改有違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産業和新興業态發展的政策條款。建立省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産權評議制度,對政府重大投資活動、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項目開展知識産權評議。

39﹒強化創新驅動發展鮮明導向。聚焦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産業科技創新中心和創新型省份建設,建立創新驅動發展考核指标體系,重點考核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創新産出、創新績效、創新環境、知識産權保護、高新技術産業投資增速等内容,系統評價創新驅動發展水平,定期公布評價結果,并納入市、縣黨政領導幹部工作考核範圍。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創新指标權重,将研發投入、成果産出等指标納入國有企業業績考核。對競争類國有企業,實施以創新體系和重點項目建設為主要内容的任期創新轉型專項評價,評價結果與任期激勵挂鈎。

40﹒構建科技創新社會化評價機制。探索發布江蘇産業科技創新指數。從科技創新資源、科技創新環境、科技創新投入、前瞻性産業培育、産業國際競争力等方面,綜合評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總體情況,引導各地牢固樹立和踐行新發展理念,加快培育發展新動能,努力塑造更多依靠創新驅動的引領性發展。

上述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文件有關規定不一緻的,按照本文件執行。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确保各項政策全面落地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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