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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10-14    浏覽次數:

關于印發《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

基金會捐贈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部門: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管理辦法(修訂)》已經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捐贈管理辦法》(蘇信院财〔2012〕2号)及《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捐贈贊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蘇信院财〔2010〕6号)同時廢止。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2015年7月31日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管理辦法

(修 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各類捐贈(贊助)活動,确保捐贈(贊助)者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号)、《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結合基金會實際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合理、規範地使用社會捐贈(贊助)資金,提高捐贈(贊助)資産的使用效益。

基金會統一協調和歸口管理接受捐贈(贊助)工作,負責對外發展聯絡、組織簽訂捐贈(贊助)協議、及時登記受贈款物、頒發捐贈證書和捐贈紀念品等,并與财務處、後勤與資産管理處等相關部門辦理資産入賬及實物移交等工作。

第三條 基金會的各類捐贈(贊助)活動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循自願和無償原則,實行專款(物)專用,尊重捐贈(贊助)者意願安排資金使用方向,更好地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社會捐贈(贊助)的募集和管理

第四條基金會社會捐贈(贊助)募集的種類包括現金,支票、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圖書資料、設備、建築設施等有形資産。

第五條基金會社會捐贈(贊助),應與捐贈(贊助)者簽訂協議,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接受和處理對基金會的捐贈(贊助)。

第六條捐贈(贊助)者須按捐贈(贊助)協議按時交付捐助款物,基金會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贊助)者追要捐助款物。

第七條基金會接受捐贈(贊助)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統一進入基金會賬戶,實行專項管理,資金到賬後,由财務處開具捐贈收據,并由基金會頒發捐贈證書。

第八條 基金會接受的實物捐贈,由基金會委托後勤與資産管理處、财務處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按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固定資産管理辦法登記入賬,并頒發捐贈證書。定期對庫存物資進行清查,做到賬實相符。

第九條 對于捐建(助)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捐贈協議中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做出約定,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建設,待工程結束驗收後,将工程建設情況向捐贈者通報,并頒發捐建(助)項目确認書。

第十條 捐贈(贊助)款(物)屬專項資産,必須專款(物)專用,對捐贈(贊助)協議明确具體使用方式的,未經捐贈(贊助)者許可,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贊助)資産的性質、用途。對捐助款(物)的使用可委托監察審計部門監督、審查。捐贈(贊助)者有權了解其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和捐建(助)工程項目的建設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對積極協助基金會引進捐贈(贊助)資金的組織和個人,基金會将酌情給予獎勵。

第三章 捐贈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接受的捐贈(贊助)資金屬于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财務處對不同捐贈(贊助)項目應分項核算,從嚴控制資金使用。如捐贈(贊助)方已指定用途,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如捐贈(贊助)方未指定用途,則由基金會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基金會财産必須用于符合本基金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教育事業發展,各部門要加強對捐贈(贊助)資金使用的管理,充分發揮這部分資金的使用效益。凡因弄虛作假、假公濟私,造成捐贈贊助資金流失和浪費的,基金會将追究該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基金會利用捐贈(贊助)資金對外捐助的具體使用辦法按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基金會各類支出的報銷流程可參照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經費開支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以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名義接受的捐贈、贊助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财務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捐贈管理辦法》(蘇信院财〔2012〕2号)及《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捐贈贊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蘇信院财〔2010〕6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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