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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作者:本站編輯 |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 發布時間: 2018-12-20 09:42:40 | 浏覽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江蘇省高等學校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促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進一步提高高等學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特設立江蘇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簡稱項目)。

第二條  項目主要支持省屬本科高等學校、獨立學院、高職高專院校科技人員開展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  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和面上項目兩個類别。重大項目主要支持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和有關學科發展前沿問題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培育一批國家重大基礎研究項目,采取省立校助方式。面上項目重點支持青年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培育基礎研究重點項目,分為資助經費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項目每年集中申報一次。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具體負責項目的受理、評審、立項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四條  項目支持的學科範圍包括:理、工、農、醫等學科門類。

第五條  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二至三年。

第六條  項目申報條件:

1.項目負責人必須是省屬本科高等學校、獨立學院、高職高專院校的在崗科技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

2.項目應緊密圍繞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及其研究方向,準确把握科技發展趨勢,切實結合自身優勢和研究基礎;應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和明确的研究方向,并具有創新性或較好應用前景。

3.項目負責人每年隻能申報一個項目,并且無在研的項目以及其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4.申報手續必須完備,所需資料必須齊全。

第七條  重大項目應依托部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等平台申報,應具有較強的科技前沿性和較好的應用前景,主要研究内容應與平台方向一緻。項目負責人應為平台固定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須具有正高級或取得博士學位的副高級職稱。

第八條  面上項目重點面向年齡不超過35周歲的科技人員。項目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不接受具有正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申報。累計獲得項目支持二次以上的不得再申報新的面上項目。

第九條  優先支持依托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申報項目,提倡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申報,發揮群體優勢,聯合攻關,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的重大科技問題。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如實填報《江蘇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重大項目申報書》(一式5份)、《江蘇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面上項目申報書》(一式3份),項目組成員均應在申報書上簽字,不得代簽。項目負責人登錄江蘇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管理系統,填報項目基本信息,上傳項目申報書和附件電子版。所在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須對網上填報和上傳的内容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對申報項目的研究意義、研究内容、技術路線和方法等進行全面審查并簽署意見,所在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對申報項目内容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學校公章,擇優推薦申報。有合作單位的,應在申報書上簽署合作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申報項目的内容應真實,并無對他人科研成果知識産權的侵權問題及其糾紛,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承諾對此承擔責任。

 

第三章  項目評審與立項

第十二條  項目的評審分形式審查、專家評議和領導審批三個步驟。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申報要求以及手續不全的項目不送同行專家評議,并通知申報單位。

第十三條  專家評議采取通訊評議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辦法。面上項目在通訊評議的基礎上召開評審會議聽取專家意見;重大項目采取現場答辯及會議評審。省教育廳對專家評議通過的項目進行審定後批準下達。

第十四條  專家評議實行全過程回避和保密。專家應回避本人所在單位的申報項目、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報項目的評審,不得複制、抄錄申報書内容,保護申報人的知識産權,并對評議結果保密。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後,省教育廳以文件形式通知項目負責人所在高等學校。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内簽訂《江蘇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合同書》(簡稱《合同書》)。面上資助經費項目和重大項目與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簽訂《合同書》,《合同書》由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以及項目負責人各執1份。《合同書》作為撥款和結題驗收的依據。逾期不報,且又不在規定期限内說明理由的或項目負責人提出無法落實《合同書》确定的條款,作自動放棄處理,則撤銷該項目。面上自籌經費項目委托學校與項目負責人簽訂《合同書》,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各執1份。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中,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項目負責人應提交《江蘇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重點反映項目的重要進展和階段性成果、經費使用情況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等。項目的年度進展報告應于每年430日前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報送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對研究人員發生變動、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調整以及須延期、中止的項目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省教育廳審批。其中延期項目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章 結題與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結題采取結題驗收的形式。重大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提出驗收申請,提交《江蘇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驗收報告書》(簡稱《驗收報告書》)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經所在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報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由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驗收;面上資助項目提交《驗收報告書》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廳委托所在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并組織驗收,驗收報告報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面上自籌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提交結題報告,總結彙報項目研究情況,提交項目研究成果,由省教育廳委托所在高等學校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審核情況與結果報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面上自籌項目是否進行驗收,由所在高等學校決定。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每年将已驗收項目和延期結題項目及不能完成的中止項目《彙總表》報省教育廳科學技術與産業處。

第二十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需提交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論文(須在國家核心期刊或SCI源等期刊上發表)、專著、軟件、數據庫、模型、專利等。項目成果均應标注江蘇省高等學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資助及項目編号,未标注的不得作為驗收材料。

第二十一條  面上資助項目的驗收可以采取通訊評議的辦法,每個項目應由不少于3名外單位同行專家進行評議;重大項目的驗收采取會議評議的方式,原則上要有5位以上同行專家。驗收工作根據《合同書》和項目申報書确定的研究内容和技術指标,側重對項目研究成果的水平與質量進行評議。通過成果鑒定的項目可不必另行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 每年430日前,高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集中向省教育廳報送結題驗收材料。重大項目和面上資助項目結題驗收材料包括:《驗收報告書》一式2份,代表性成果1套。已通過成果鑒定的項目除報送上述材料外,還應報送成果鑒定書和鑒定材料各1份。中止或延期的項目由所在高等學校同時報送中止或延期報告。面上自籌經費項目《彙總表》(内容:項目編号、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結題時間、審核結果)一式2份。

第二十三條 對沒有正當理由中止以及結題驗收、結題審核不合格的項目的負責人,省教育廳将停止三年受理其新計劃項目的申報;對不認真履行項目申報、檢查考核、結題驗收、結題審核等管理職責的高等學校,省教育廳将在其新項目申報數量方面加以适當限制。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費主要由省教育廳每年安排相應的專項資金和學校資助等渠道解決。資助的項目經費應按《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規〔20134号)要求,規範管理,提高效益。由學校财務部門統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财務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項目預算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個人無權截留、挪用。對截留、挪用項目經費的,将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費主要用于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和協作費用,不得安排與項目無關的開支。

第二十六條  對于中止、撤銷的面上資助項目,省教育廳将收回其相應的資助經費。對項目負責人及所在高等學校不積極協助省教育廳收回相應資助經費的,省教育廳将在其他相關科技資助經費中扣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獲得支持的高等學校、項目負責人如對項目管理不善、違反規定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并核實,将予以通報批評、撤銷對有關項目的資助,直至收回有關項目的全部已撥經費、暫停受理項目負責人或所在高等學校的項目申報。

第二十八條  對于項目實施中取得重大突破、發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高等學校和個人,省教育廳可視情況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41日起施行。原《江蘇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蘇教科〔20092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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