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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作者:本站編輯 |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 發布時間: 2018-12-20 09:50:08 | 浏覽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适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與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新形勢,加強和改進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研究質量,推進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研究與管理,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重視基礎研究,強化應用研究與對策研究,鼓勵新興邊緣交叉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注重和推進成果轉化,大力提高科研質量、創新能力,大力提高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能力。

第三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面向全省高校,按照公正、公平、競争、擇優的原則遴選和立項。

第四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江蘇省教育廳負責制定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的中長期規劃與省教育廳立項項目的課題指南;組織和指導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工作;組織重大項目、重點項目的研究及其成果的鑒定、驗收和推廣;制定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各高校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實施檢查和成果驗收工作,負責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等工作。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由省教育廳和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類别與申報

第五條  江蘇省教育廳組織實施的高校社科研究項目主要包括:

1.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與重點項目。指由江蘇省教育廳設置,緊密圍繞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與重大需求,或相關學科領域重要理論與學術問題、重要文獻資料研究整理的研究項目。項目選題由省教育廳征集遴選,面向具有與申報項目研究領域相關的省級以上重點學科(含省重點建設學科)的高校組織申報。

2.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指由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設立的、圍繞基地學術發展方向的研究項目。項目選題由重點研究基地根據基地中長期建設規劃确定,并經重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江蘇省教育廳統一組織招投标。

3.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指由江蘇省教育廳設立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其中資助項目限省屬普通高校申報,由江蘇省教育廳給予經費資助;指導項目面向全省普通高校,由學校給予經費資助。項目選題由申請人根據江蘇省高校社科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個人前期研究基礎确立。

4.高校社科基金專題研究項目,指由江蘇省教育廳根據需要專題設立并給予适當經費資助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

第六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的申報要求:

1.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與重點項目、基地重大項目、基金項目一般每年組織申報一次,高校社科基金專題研究項目不定期組織申報。

2.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的申請者應是省内高校的在編在崗人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良好的學術道德,具有申報項目相應的研究能力和條件,并在申報項目的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能獨立開展和組織研究工作。 

3. 項目申請者每次隻能申請一個項目。重大項目、重點項目與基地重大項目申請人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稱)或博士學位;社科研究基金項目申請人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申請者所申請項目的完成時間不得跨越其退休年齡。

4.每個項目原則上隻能确立一個項目負責人。鼓勵跨部門、跨單位組成合适、精幹、相對穩定的課題研究組。

5.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未結項者,不得申報新項目。

6. 已獲得國家級、省部級資助項目或其子項目者,不得重複申報相同或相近内容的高校社科研究項目。

7. 有關學校應積極支持,提供良好的研究條件和配套經費。

第七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申報人應符合上述申報要求。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由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申報,省教育廳不受理個人申報,不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

 

第三章 項目評審立項

第八條  江蘇省教育廳負責對申報課題進行審核,并組織評審。

第九條  項目評審貫徹堅持标準、公平競争、擇優資助的原則。 項目評審的主要标準:

1.課題研究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具有較好的學術前沿性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針對性、實效性;

2.課題研究方向正确,思路清晰,内容豐富,資料翔實,論證充分,研究方法科學可行,預期成果明确;

3.課題研究組成員結構合理,分工明确,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和條件;

4.課題研究經費申請恰當,安排合理,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實行同行專家評審、申報人及其直系親屬回避制度,堅持嚴格規範的評審程序。評審專家應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應具有相關領域較高的學術造詣或豐富實踐經驗。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評審程序規範和紀律。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由江蘇省教育廳審核批準并立項下達。

 

第四章 項目實施及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  對于批準立項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簽訂《項目任務書》,按照《項目任務書》組織開展項目研究。江蘇省教育廳以《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檢查和結題驗收的依據。

第十三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由江蘇省教育廳統一部署安排。中期檢查内容包括項目研究進展情況、階段性研究成果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中期檢查結果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

對于無故不接受中期檢查或中期檢查不合格的項目,将予以通報,緩撥或停撥後續經費。

第十四條  項目批準後一般不得擅自更改名稱,不得更改項目負責人,不得延長研究期限。确需調整,重大項目與重點項目應經省教育廳批準;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應經基地學術委員會批準;社科研究基金項目應經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管理部門批準後報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在省内高校間調動,其承擔課題可繼續由原工作單位實施管理,也可經本人申請,原工作單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同意,報教育廳将課題轉入新工作單位管理。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社科研究項目,做撤項處理:

1.項目實施情況表明,項目負責人不具備按原計劃組織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

2.項目負責人調出江蘇省内高校;

3.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責任人或研究課題;

4.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任務書完成研究任務;

5.在批準的延長期限内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務;

6.經查實,發生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

7.具有其他嚴重影響課題後續研究情況的。

被撤消的項目由立項單位正式公布。凡被撤銷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學校追回已撥經費或其剩餘經費,由學校研究安排,用于資助本校其他社科研究項目。

符合上述第3項至第7項撤項處理情況的研究項目負責人, 3年内不得申報同類高校社科研究項目。

第十七條  涉密的高校社科研究項目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1.熟悉并嚴格執行與研究項目相關的有關保密規定,妥善保管、轉移和使用相關涉密數據、資料和研究成果。

2.開展與項目研究相關涉密和敏感問題的專項調查、學術會議和其它學術活動應按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批。

3.涉密信息不得通過互聯網傳送,不得擅自對外公開。

 

第五章  項目經費與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的資助經費由江蘇省教育廳下撥至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各高校要按一定的比例配套資助。高校社科基金指導項目由各高校提供經費資助。

第十九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經費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項目研究無關的開支。項目責任人按項目合同所列的各項經費支出範圍,在學校财務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支配和使用項目經費;學校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經費。圍繞項目研究的經費開支範圍包括:

1.圖書資料費:指購買圖書、翻拍、翻譯資料以及打印、複印、謄錄、制圖等費用。

2.數據采集費:指開展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費用。

3.調研差旅費:指開展的國内調研活動、參加相關學術會議的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它費用。

4.設備購置和使用費:指購買和使用收集資料、采集分析數據所需器材的費用。設備使用費包括資料錄入費、資料查詢費、上網費和軟件費等。

5.會議費:指項目開題、專題研讨、成果鑒定等小型會議費用。

6.咨詢費:指開展問卷調查、統計分析、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

7.勞務費:指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貼,以及非課題組成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支出等。

8.印刷費:指打印、謄寫調查問卷材料、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的費用。

9.其它: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條  高校社科研究基金資助項目經費一次性撥款,重大項目、重點項目與基地重大項目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由省教育廳資助的項目經費分期下撥項目依托學校。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資助的項目經費一律納入學校财務部門統一管理,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參與項目經費的日常管理。

1.項目負責人要合理編制和嚴格執行批準後的項目經費預算方案。項目結題後要及時辦理結賬手續。

2.學校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确保項目經費的合理有效使用。

3.使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圖書、設備等,其使用處置權一般歸項目依托學校,其中固定資産應納入學校的固定資産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的行為,對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行為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停撥或收回撥款、終止課題等處罰。

 

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結項 

第二十三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完成後,均需進行驗收和結項,履行必要的結項手續。

1.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最終成果為已出版或發表的專著、論文或被采納的咨詢報告的,按項目任務書要求直接申請結項;最終成果若未正式出版(研究報告及書稿),必須經同行專家鑒定。鑒定由依托學校組織,鑒定專家主要由校内外同行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三人,校外專家須占三分之二以上。成果獲多數票贊成的方可作為通過鑒定。成果鑒定合格者方可申請結項,并提交由鑒定專家簽名的鑒定材料報教育廳審核。

2.重大項目與重點項目結項應按要求提交調查研究報告、政策咨詢建議和理論研究成果。重大項目、重點項目與基地重大項目最終成果鑒定由省教育廳組織。通過鑒定的成果出版與發布,應在顯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廳提供的統一标識。

3.項目負責人申請結項時,須填寫《江蘇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終結報告書》,并提交最終研究成果及成果鑒定材料,經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報省教育廳。

4.高校社科研究項目驗收結項情況由省教育廳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成果評價應重點突出質量評價,注重其學術理論價值和實際應用價值。

1.最終成果主要形式為論文、專著、咨詢報告、軟件、數據庫、專利和實際産生的其他形式的成果。各類項目申請結項驗收時,應同時提交3000字左右的成果簡要報告,簡述項目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成果的學術理論價值、實際應用價值、學術和社會影響等。

2.最終成果須在顯著位置标明項目名稱及批準号,否則驗收時不予承認。對重複标注省教育廳不同項目名稱的同一研究成果,在驗收時隻能認定為署名排在第一位的項目負責人的最終成果。咨詢報告類成果須有采納單位的證明材料,并詳細注明采納内容和實際價值。

3.項目驗收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項目任務書完成研究任務并産生最終研究成果;對成果的學術理論價值與實際應用價值的評價,是否存在署名及知識産權等方面的争議或其他學術不端行為;經費開支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

 

第七章  項目成果管理及轉化

第二十五條  所有驗收合格并正式出版、發表的高校社科研究項目成果均進入省教育廳社科研究項目研究成果庫予以展示,并經專家嚴格評審産生“江蘇高校社科研究項目優秀成果”。

第二十六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依托高校及項目研究成果獲得者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促進成果轉化,為培養人才服務,為政策咨詢服務,為文化繁榮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質和社會文明建設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高校社科研究項目依托高校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校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31日起實施,由江蘇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原2003年印發的《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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