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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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内部審計準則第2309号——内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

發布日期:2021-12-01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     點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内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行為,保證内部審計質量,根據《内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内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是指組織及其内部審計機構将業務委托給本組織外部具有一定資質的中介機構,而實施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适用于各類組織的内部審計機構。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在實施内部審計業務時應當遵守中國内部審計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除涉密事項外,内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下列因素,對内部審計業務實施外包:

(一)内部審計機構現有的資源無法滿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審計人員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或技能;

(三)聘請中介機構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四)其他因素。

第五條 内部審計機構需要将内部審計業務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的,應當确定外包的具體項目,并經過組織批準。

第六條 内部審計業務外包通常包括業務全部外包和業務部分外包兩種形式:

(一)業務全部外包,是指内部審計機構将一個或多個審計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實施,并由中介機構編制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二)業務部分外包,是指一個審計項目中,内部審計機構将部分業務委托給中介機構實施,内部審計機構根據情況利用中介機構的業務成果,編制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第七條 内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的關鍵環節一般包括:選擇中介機構、簽訂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審計項目外包的質量控制、評價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等。

第八條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開展的受托業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三章 選擇中介機構

第九條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外包業務的要求,通過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準,遴選一定數量的中介機構,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

第十條 内部審計機構确定納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時,應當重點考慮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合法經營,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備國家承認的相應專業資質;

(三)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

(四)擁有良好的職業聲譽。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外包需求,以及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的評價結果,定期對備選庫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内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審計項目需要和實際情況,提出對選擇中介機構的具體要求。相關部門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标、邀請招标、詢價、定向談判等形式,确定具體實施審計項目的中介機構。

第四章 簽訂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

第十二條 按照組織合同管理的權限和程序,内部審計機構可以負責起草或者參與起草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正式簽訂前應當将合同文本提交組織的法律部門審查,或征求法律顧問或律師的意見,以規避其中的法律風險。

第十三條 組織應當與選擇确定的中介機構簽訂書面的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主要内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質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時間;

(五)報酬及支付方式;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違約責任和争議解決方式;

(八)保密事項;

(九)雙方的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如業務外包過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權利義務的,組織也可以與中介機構簽訂單獨的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組織合同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相關手續。

第五章 審計項目外包的質量控制

第十六條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參與、了解中介機構編制的項目審計方案的詳細内容,明确審計目标、審計範圍、審計内容、審計程序及方法,确保項目審計方案的科學性。

第十七條 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内部審計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聽取中介機構工作彙報、詢問了解審計項目實施情況、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等,确保中介機構業務實施過程的順利。

第十八條 内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初稿進行複核并提出意見,确保審計報告的質量。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完成審計項目工作後,内部審計機構應當督促其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彙總整理并及時提交審計項目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規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審計機構可以向組織建議終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減審計費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實施審計,随意簡化審計程序;

(二)審計程序不規範,審計報告嚴重失實,審計結論不準确,且拒絕進行重新審計或糾正;

(三)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等重大錯漏;

(四)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串通作弊、洩露被審計單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審計業務委托給第三方;

(六)其他損害委托方或被審計單位的行為。

第六章 評價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

第二十一條 内部審計機構可以針對具體的審計項目對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也可以針對中介機構一定時期的工作質量進行總體評價。

第二十二條 内部審計機構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的評價,一般包括:

(一)履行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承諾的情況;

(二)審計項目的質量;

(三)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

(四)歸檔資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條 内部審計機構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 組織及其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把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評價的結果,作為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選擇和确定中介機構的重要參考。中介機構違背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的,内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評價結果,依照合同約定,向組織建議追究中介機構的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内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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