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處室職責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财經、審計法規;制定學校審計處的規章制度;參與研究制定學校内部規章制度。
二、對學校重要經濟活動的合規性、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
三、對學校及所屬單位的财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實行内部審計監督,進行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
四、對學校及所屬單位進行績效審計;對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實施審計監督。
五、對基建、維修工程的立項、招投标進行管理與監督,對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對概預算、結算和決算進行審核。
六、對物資設備的立項、采購、驗收進行審計監督。
七、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對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八、對學校科研課題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和績效性進行監督和評價。
九、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為學校加強内部管理、改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一、加強審計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審計隊伍素質;負責本處審計項目資料的歸檔及保密工作。
十二、對學校有關經濟活動提供咨詢服務。
十三、配合、協調上級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機構對學校的審計工作。
十四、完成上級審計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