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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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 審計署關于進一步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12-03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     點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廳(局)署機關各單位、各派出審計局、各特派員辦事處: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兩辦《規定》)印發以來,各級審計機關認真組織學習,加強統籌謀劃,規範審計程序,深化審計内容,強化結果運用,取得了明顯效果。但也有一些地方學習理解還不夠全面,貫徹落實還不夠到位,存在審計内容未充分聚焦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整體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機關項目管理薄弱等問題,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嚴肅性和質量效果,也影響審計機關的公信力。為進一步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聚焦經濟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規範權力運行中的重要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強化幹部管理監督、規範權力運行的重要措施。各級審計機關要充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的政治屬性和政治功能,緊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以公共資金、國有資産、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恪守審計權力邊界,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根據領導幹部職責要求,圍繞應該幹什麼、幹了什麼、幹得怎麼樣等,找準審計切入點和着力點,突出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突出經濟社會發展中各類風險防範化解情況,突出重點民生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要嚴格審計質量控制,規範審計程序,依法依規作出審計評價,敢于和善于揭示問題,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二、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不得委托其他組織獨立實施

經濟責任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交給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各級審計機關要嚴格落實兩辦《規定》,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行使審計監督權,依法開展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相關專業技能受到限制等情形時,在嚴格項目管理、強化質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從社會中介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組織中,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或者提供專業技術支持,但不得将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整體委托其他組織獨立實施。審計機關要加強與組織部門的溝通協調,不斷強化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既要盡力而為,也要量力而行,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确保審計質量。

三、加強對外聘人員參與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組織管理

審計組需要外聘人員的,應當經具體組織實施項目的審計機關批準。審計機關要對外聘人員做好組織管理,強化審計進度、審計流程、審計内容等方面的主導和控制,規範審核複核審理程序,明确權利義務,防範審計風險。外聘人員要落實審計機關有關質量控制的要求,遵守廉潔、保密等審計工作紀律,服從審計

機關的工作安排。外聘人員不能擔任審計組(含審計小組)組長、主審,不能獨立開展外部調查,不能承擔現場廉政監督、經費管理、涉密資料保管等工作。外聘人員對其工作結果負責,審計機關對利用其結果所形成的結論負責并做好相關事項的歸檔工作。

四、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培訓和督導

各級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審計幹部隊伍專業化建設,堅持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加強實踐鍛煉、專業訓練,不斷提升政治素質和專業素養。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強化對下級審計機關的檢查指導和業務培訓,抓好各項制度規範在本地區的貫徹落實。各部門、各單位内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各級審計機關要做好指導和監督,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了解掌握工作進展,研究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内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斷深化。

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中央審計署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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