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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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實施辦法(修訂)》的通知(蘇信院審〔2021〕6号)

發布日期:2021-10-13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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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将《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實施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2021年9月30日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實施辦法(修 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工作,發揮預算執行審計與決算審計在加強學校内部管理中的作用,加強财務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教育系統内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第47号令)《江蘇省内部審計工作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省教育廳關于貫徹内部審計工作規定推進全省教育系統内部審計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蘇教審〔2020〕1号)以及《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校内部審計工作規定(修訂)》(蘇信院審〔2021〕1号)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财務收支計劃。本辦法所稱決算,是指學校根據年度預算執行的結果而編制的年度财務決算報告,包括決算報表和決算情況說明書,是反映學校年末财務狀況、年度收支情況和事業發展狀況的書面總結文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是指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學校審計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内部相關制度,對學校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與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活動。主要包括預算管理、收入預算執行、支出預算執行、财務決算等方面的審計。

第四條學校預算執行與财務收支審計由學校黨委審計委員會(簡稱黨委審計委員會)領導,學校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黨委審計辦)、審計處負責組織協調及日常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目标

第五條學校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目标:規範學校預算管理,強化預算剛性約束,提高預算編制科學性、準确性和透明度;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和不足,監督學校預算執行和決算,提升财務管理質量和水平;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财務決算規範性和準确性,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章 審計範圍

第六條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對象,是指學校的一切經濟活動,包括學校一級、獨立核算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的财務收支行為。

第七條學校一級審計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開展,若當年被列入上級主管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範圍的,原則不再安排學校一級審計。獨立核算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審計可根據審計全覆蓋需要開展。

第四章 審計方式

第八條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由審計處負責組織實施,審計處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并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和評估。亦可聘任兼職審計人員,聘請校内外具備專業知識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擔任審計顧問、特約審計員、兼職審計員,參與有關審計事項,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九條學校審計處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當年預算執行情況的收支進度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針對執行中發生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每年上半年,由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或學校審計處對學校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事後審計,全面評價預算執行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條審計處按照上級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審計目标、審計内容、審計需求,加強對受托中介機構管理和監督,按照“審計紀律從嚴、審計質量從優”原則,開展審計。

第五章 預算審計内容

第十二條學校預算管理審計

1.學校預算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和各級經濟責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2.預算編制是否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是否貫徹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是否貫徹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預算編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定;

3.預算方案的編制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編制超越學校财力可能的赤字預算,是否經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黨委會會議批準,并按規定時間下達;

4.預算調整或追加有無确實需要調整或追加的原因、明确的調整或追加項目、調整或追加的金額和相關說明,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并經批準後執行;

5.學校預算下達後是否存在不經法定程序随意調整現象,預算支出有無随意增減項目或相互之間随意調劑使用情況;

6.是否有切實可行的保證預算完成的控制措施和辦法。

第十三條學校收入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1.預算收入項目是否齊全,各項收入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隐瞞、少列收入、推遲或提前确認收入行為;

2.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包括财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是否準确分類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3.是否按預算目标積極組織收入,有上交任務的二級部門是否将應上交的預算收入及時足額上交學校;有無拖欠未交或隐瞞、截留、挪用預算收入設置“帳外帳”“小金庫”等現象;

4.會計核算是否合理,會計處理是否合規,有無利用應付及暫存、代管項目等過渡性會計科目挂帳隐瞞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問題;

5.收費的項目、标準和範圍是否合法并報經有關物價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有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标準等亂收費問題,收費是否貫徹“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是否使用财務部門統一票據。

第十四條學校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1.學校發生的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财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标準,有無虛報虛列、以領代報、濫發錢物等違紀違規行為;

2.各項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上繳上級支出、經營支出和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否按預算執行,有無超預算現象;預算支出是否嚴格按照預算确定的經費項目、支出用途進行撥付經費或開支,有無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開支标準的行為;各項支出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劃清各類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實并嚴格按預算執行,有無預算外或超預算等問題;

3.專項資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項目或用途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或虛列行為;

4.各項支出的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有無賬實不符等問題;往來款項是否嚴格管理、及時清理,有無長期挂賬或被其他單位和個人占用等問題;有無利用應收及暫付、應付及暫存、代管項目等過渡性會計科目挂帳隐瞞支出或直接列支等問題;

5.各項支出的使用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現象。

第十五條學校預算執行結果情況審計

1.學校收入預算的完成情況(收入預算完成率),收入預算實際執行結果如何,實際與預算之間的差異及原因;

2.學校支出預算的完成情況(支出預算完成率),支出預算實際執行結果如何,實際與預算之間的差異及原因。

第六章 決算審計内容

第十六條财務決算報表編報情況審計:學校年度财務決算報告編制的原則、方法、程序、時限是否符合政府會計制度的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的編制要求,報表是否齊全,内容是否完整,數字是否準确;财務決算報告及其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法、有效,能否如實、正确、完整地反映學校年末财務狀況和年度收支結果;是否存在重大擔保、抵押、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财務決算與上年比較情況審計

1.收入情況和支出情況比較:兩年實際收入數比較(增減數、增減比)、占總收入比重比較(增減比);兩年實際支出數比較(增減數、增減比)、占總支出比重比較(增減比);

2.差異原因分析(兩年比較);

3.财務收支結果分析,當年經費收支結餘情況分析。

第十八條資産情況審計

1.資産的存在是否真實、完整、有效,資産的管理是否安全,資産的變動是否合法,資産的計價是否合理、正确,有無随意改變資産的确認标準或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産的行為;

2.貨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銀行開戶是否合規,貨币資金是否安全完整;

3.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的發生、增減變化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及時清理結算;

4.财産物資的收發、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實、合法、安全完整,購置有無計劃和審批手續,有無被無償占用、流失、損失浪費等問題,大宗物資的采購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購制度;會計核算是否符合規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對固定資産、材料是否進行定期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盤盈、盤虧是否及時調整和處理;

5.對外投資是否進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審批程序;以實物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進行資産評估;投資款項的發生和增減變化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6.無形資産的取得、管理、核算、轉讓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九條負債情況審計

負債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對各項負債分類和會計核算是否合理、合規,是否對負債及時清理,按照規定辦理結算,并在規定期限内歸還或上繳應繳款項,有無長期挂帳現象;學校為發展舉債搞建設是否有償還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規模内,有無潛在的财政危機。

第二十條淨資産情況審計

淨資産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無随意改變淨資産的确認标準或者計量方法;結餘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的設置、分類是否合理、合規,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各項專用基金的計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第七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一條審計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和學校内部管理需要,确定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學校黨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後實施,也可組織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共同實施。

第二十二條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按照《内部審計準則》和《内部審計實務指南第 4 号——高校内部審計》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程序和方法組建審計組實施審計。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應在實施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下達審計通知書,要求财務等相關部門提供如下備審資料:

(1)有關預算編制、預算管理的規定、辦法、制度以及學校領導的批示文件等;

(2)學校審查批準的預算方案,包括預算編制方案、分配方案、調整方案;

(3)被審計年度相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和會計報表等;

(4)被審計年度編制的财務決算報表和财務報告等;

(5)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如收費依據、上級主管部門的各項撥款通知單、撥款對賬單、銀行對賬單等。

被審計單位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做出書面承諾,不得拒絕、拖延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根據審計情況和收集的審計證據提出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要依據國家财政政策、法規和财務預算管理制度,對審計事項做出客觀評價;對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審計組在提交正式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間内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意見,審計組進一步核實情況,根據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做必要修改。

第二十六條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報告經黨委審計委員會審議審定後正式出具,獨立核算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審計報告同時送達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七條對于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被審計單位應認真落實整改,在規定時間内将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反饋審計處;審計處應對落實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進行後續審計。

第二十八條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結果公開和運用、審計整改按照上級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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