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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清單80條處理依據彙總

發布日期:2022-02-28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     點擊:

第一部分 經費管理

一、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 人社部 财政部 審計署第31号令)第二條規定: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下列行為屬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1.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2.超過規定标準、範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3.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結合《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号)第六條和《關于調整公務員獎勵獎金标準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号)相關規定,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五種類型: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号。

(1)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獎金為1500元;

(2)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獎金為3000元;

(3)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獎金為6000元;

(4)對做出傑出貢獻的,記一等功,獎金為12000元;

(5)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号,獎金為20000元。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本規定之外的其他種類的公務員獎勵,不得違反本規定标準發放獎金,不得重複發放獎金。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币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能否發放加班費主要看對象的身份。相關規定如下:

(1)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12.29日修訂)管理的人員,依據該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2)人社部、财政部《關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補貼政策調整》(人社部規[2017]9号)相關規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義:指在一周工作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日工作時間在2個小時以上、4個小時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計算;日工作時間在4個小時以上的,按加班1天計算。對一周工作不滿5個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發放補貼。人民警察因公出國、脫産學習培訓以及參加會議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不視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補貼執行範圍:限于列入國家政法專項編制、且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③補貼标準: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由國家統一規定标準調整為實行總量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财政部門按照月人均710元和本級各相關單位的國家政法專項編制内人民警察實有人數,分别核定下達本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機關和法院、檢察院的年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數量。

④發放補貼具體規定: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政策規定,嚴格考勤,加強管理,考勤和補貼發放情況要在本單位内公示。法定工作日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領取加班補貼。要保障人民警察正常公休權利,每月發放加班補貼的天數一般不超過6天。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關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發放補貼的通知》(人社部(2013)17号)相關規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義:指在一周工作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對一周工作不滿5個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發放補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因公出國、脫産學習培訓以及參加會議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不視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補貼标準: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的标準,每加班1個小時補貼10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按加班的實際數計算,按月發放,發放加班補貼的小時數,每月不超過30個小時。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相關規定:

①适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适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②工資标準: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a.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6.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号)等規定,擅自提高标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通知》規定:

(1)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範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及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2)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實施時間:從2007年1月1日起。

(3)實施辦法:

a.統一津貼補貼标準: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标準,發放标準按省正式批準的方案執行。

b.規範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

①收支脫鈎: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②規範來源:各部門、各單位原通過合法合規渠道籌集的、由各單位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全部上繳财政,作為發放津貼補貼的資金來源。

③專戶發放:津貼補貼通過财政部門集中統一發放。

(4)工作要求: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後,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标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标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

7.超标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部分單位變相為職工發放福利,存在單位超标準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标準參照《建設部、财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号)相關規定:

①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規定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予以糾正。

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标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确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該條可以參照《中紀委 中組部 監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審計署關于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号)中“監督檢查部分”相關規定:從2007年3月1日起,各單位除了執行新的津貼補貼标準以外,其他現金、實物等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福利一律停止發放。

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各種頂風違紀行為。凡違反有關紀律的單位和個人,都要進行嚴肅處理。對違反規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義、直接責任人,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1)《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總工辦發 【2017】32号)相關規定:

①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②基層工會經費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③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a.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b.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c.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d.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 “小金庫”;e.不準将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f.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g.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h.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④基層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于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并根據财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經費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2)《陝西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陝工發〔2019〕20号)相關規定:

①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用于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

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

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衆必需的生活用品等。發放标準每位會員年度總額不超過2200元,慰問品的采購在确保質量的前提下,優先選擇我省貧困地區生産、銷售的扶貧産品,采購金額應達到當年慰問品金額的30%以上。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采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但不得發放黨風廉政規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給予購買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可向會員發放蛋糕券。

工會會員符合政策的結婚、生育,可給予購買不超過300元的慰問品。

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工會組織探望時可給予不超過500元的慰問品或慰問金。重大疾病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或通過職工互動保障得到幫助。

在職職工會員去世,工會組織可給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問金,直系金屬(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給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問金。

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基層工會可組織座談會(購買适當幹鮮果品等)予以歡送,可為退休離崗人員發放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

②第二十四條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a.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購買各種商業預付卡、購物卡、電子禮品卡、消費券等;b.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補貼及沒有發放依據的獎金;c.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支付國家命令禁止的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d.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e.不準将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監督控制;f.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g.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或為其他經濟活動提供擔保;h.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組織和業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1)有價證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額,用于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财産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有價證券有廣義與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有價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币證券和資本證券,狹義的有價證券是資本證劵。

商品證券是證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憑證,取得這種證券就等于取得這種商品的所有權,持券者對這種證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屬于商品證券的有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等。

貨币證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貨币索取權的有價證券,貨币證券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商業證券,主要包括商業彙票和商業本票;另一類是銀行證券,主要包括銀行彙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産生的證券。持券人對發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請求權,它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基金證券、可轉換證券等。資本證券是有價證券的主要形式,狹義的有價證券即指資本證券。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把狹義的有價證券——資本證券直接稱為有價證券乃至證券。

(2)在查處此類問題時,建議通過查閱舉辦重大活動的相關會議記錄、正式文件、影像資料、會計賬冊、活動簽到冊等資料,通過類比分析等方式查看是否存在不是活動舉辦主體的單位卻借用此活動名義報銷相關費用情況,或者報銷費用遠遠超過正常花費情況等,應予以重點關注。

11.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在查處此類問題時,應着重關注往來款項,如“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暫存款”“暫付款”等會計科目,通過賬賬核對、賬表核對等方式,結合原始憑證記錄篩選出疑點,并做進一步查證。

12.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處分規定: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有上述12種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二、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曆等物品。

參照《關于嚴禁公款購買印制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紀發【2013】8号)相關規定:

(1)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務、僑務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節儉。要嚴肅财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2)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持之以恒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堅決予以糾正。對頂風違紀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責任追究,通報曝光典型案例。以改進作風的實際成效,不斷深化和鞏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成果。

三、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

參照《關于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中紀發【2013】9号)相關要求:

(1)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衆職工不在此限)。要嚴肅财經紀律,強化審計監督,相關費用不準轉嫁攤派,一律不予公款報銷。

(2)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執紀監督,對違紀行為快查快辦,嚴格責任追究,及時通報曝光。深入落實八項規定精神,必須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不斷鞏固糾正“四風”成果。

(3)六項禁令中相關規定:

a.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

b.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産,包括各種提貨券;

c.嚴格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

四、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核算,嚴禁違規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1)《關于零餘額賬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财庫【2009】47号)相關規定:

a.零餘額賬戶是指财政部門或預算單位經财政部門批準,在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和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開立的,用于辦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的銀行結算賬戶。主要包括以下三類:财政部門零餘額賬戶、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财政彙繳零餘額賬戶(即财政彙繳專戶)

b.财政部門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的用款額度具有與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結算功能。财政部門零餘額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等支付結算業務,但不得提取現金。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可辦理轉賬、彙兌、委托收款和提取現金等支付結算業務。

(2)《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财預字【1999】66号)相關規定:

a.中央預算單位收取的應納入政府一般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可由本單位财務機構在銀行開設一個一般預算資金收入彙繳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的資金隻能上繳國庫,不得用于本單位的支出(第六條)。

b.中央預算單位收取的應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的資金,可由本單位财務機構在銀行開立一個基金預算收入彙繳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的資金隻能上繳國庫,不得用于本單位的支出(第七條)。

c.中央預算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可由本單位财務機構在銀行開立一個預算外資金收入彙繳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的資金隻能上繳财政部開立的中央财政專戶,不得用于本部門的支出(第八條)。

d.中央預算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上述需要開立的銀行賬戶進行适當合并,但收入彙繳專用存款賬戶不得與支出專用存款賬戶合并。合并賬戶後,對不同性質的資金應設置明細賬,分别核算(第十條)。

(3)《财政專戶管理辦法》(财庫【2013】46号)相關規定:

财政專戶,是指财政部門為履行财政管理職能,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

a.财政部門應選擇同城銀行經辦機構作為财政專戶開戶銀行,不得在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銀行經辦機構開設财政專戶(第十四條)。

b.财政部門應對财政專戶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分賬核算,确保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條)。

c.财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暫未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應按規定時限将應上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資金足額繳庫,禁止将非稅收入資金坐支和用于調節收入進度。通過财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收繳社會保險基金的,要及時足額将資金劃入社會保險基金财政專戶(第二十三條)。

d.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财政部規定納入财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轉入财政專戶。禁止将非财政專戶管理的資金違規調入财政專戶,禁止将财政專戶資金借出周轉使用,禁止違規改變财政專戶資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專戶資金對外提供擔保質押(第二十四條)。

e.财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資金管理規定納入本金統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應按規定上繳國庫單一賬戶。對于按規定不上繳國庫單一賬戶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門應準确區分收益的資金性質,不得改變收益的專門用途(第二十九條)。

五、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年修訂)相關規定:

(1)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條)

(2)各級政府财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财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第五十七條)

(3)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預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第九十三條)

(4)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标準的;(四)其他違反财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九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内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内。

3.虛列支出四種手段

(1)虛構支出:即虛構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項,騙取本單位付款,然後與同謀者私分、自己直接領取或設法冒領。主要包括:虛構合同支出,僞造發票報銷虛構的費用等。

(2)虛增支出:即存在導緻支出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但是報賬時設法加大支出金額,從而侵吞差額支出。主要包括:虛增他人存款額從而虛增應付利息、虛增發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銷售、虛增合同或發票支出、虛增人員及工資并冒領、重複報銷、個人消費公家報銷、虛增股權收購成本予以私分等;

(3)虛增利潤騙取獎金:該類貪污發生于獎金與經營業績挂鈎的,經營業績越好,獎金越多,從而使當事人産生操縱利潤騙取獎金的動機。

(4)虛構損失:該類貪污的特征有二,一是謊報本單位資産狀況,把優良資産評定為不良資産予以報廢,或把實有資産報為盤虧資産予以核銷;二是以公款彌補個人損失。

4.虛列支出三種表現形式:财政部門弄虛作假,重複列支撥款數,形成總預算虛列支出;财政部門将當年未使用的資金,以各種名義虛列支出;部門預算單位虛列支出,導緻财政總預算虛列支出。

5.《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年修訂)相關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财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财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财政資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資金;(三)滞留應當下撥的财政資金;(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标準;(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财政資金的行為。(第六條)

(2)财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一)虛增、虛減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違反規定編制、批複預算或者決算;(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七條)

六、嚴格控制國内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标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财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标準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嚴格開支範圍和标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标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标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

2.嚴格開支範圍

(1)公務接待費

《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國内公務接待範圍包括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内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公務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員。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内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将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内公務接待範圍。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标準:(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型客車;(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内、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内、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确因情況特殊,可以适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内、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内的大型客車;(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标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财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确定。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上述配備标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适時調整。

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包括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保險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和其他相關支出。

(3)會議費

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a.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第五條)

b.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内容确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内;不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内;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第九條)

c.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第十四條)

d.一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二、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第十六條)

e.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财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範圍、超标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第十七條)

f.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标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闆,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産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第二十七條)

g.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一)計劃外召開會議的;(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标準的;(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财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定點飯店或單位内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财政部定點飯店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4)培訓費

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a.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含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夥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住宿費、夥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含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第八條)

b.綜合定額标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标準以内結算報銷。30天以内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标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标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别不得超過1天。

c.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标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标準執行。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複計算講課費。

d.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産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除必要的現場教學外,7日以内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e.報銷培訓費,綜合定額範圍内的,應當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師資費範圍内的,應當提供講課費簽收單或合同,異地授課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按照差旅費報銷辦法提供相關憑據。

八、政府采購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産配置标準,合理确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标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

參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十二條:

(1)政府采購原則: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争、誠實信用原則。

(2)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産配置标準,合理确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标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九、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号、産地。

1.參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争、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采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産配置标準,合理确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标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号、産地。采購公開招标數額标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标,确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并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嚴格控制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标。

2.參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配置管理辦法》(2019)相關規定:

(1)資産配置原則:應當遵循資産功能、數量與單位職能相匹配,資産存量與增量相結合,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第四條)

(2)資産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調劑、租用、購置、建設、接受捐贈等。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确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着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第十三條)

(3)财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按一定比例核減其新增資産配置相關預算,并采取适當方式予以通報:(一)報送虛假材料的;(二)未經批準超标準配置資産的;(三)超出新增資産配置相關預算配置資産的;(四)單位存在大量閑置資産而仍申請新購的。(第二十六條)

3.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1995)相關規定:

(1)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産(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财政、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随意處置。

(2)行政事業資産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産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實進行産權登記、填報資産報表、隐瞞真實情況的;(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産和用于經營投資的;(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産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五)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産,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産收益的。

4.資産配置标準

參照《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配置标準(試行)》(陝西)相關規定:

(1)辦公設備

資産名稱

價格上限标準

實物量标準

使用年

限标準

台式電腦

6000元/台

1/人(涉密電腦、外網電腦經批準另行配備)

單位台式電腦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120%

6年

筆記本電腦

9000元/台

1台/廳級崗位;2台/内設機構(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計算)

總數不超過編制内實有人數的30%。外勤單位可增加筆記本電腦數量,但應同時減少相應數量的台式電腦

6年

打印機(包括一體機)

激光A3幅面

7000元/台

1台/内設機構

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選擇配備A3、A4打印機,但打印機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30%。

6年

噴墨A3幅面

2500元/台

針式A3幅面

2500元/台

激光A4幅面

2000元/台

1台/廳級崗位;2台/内設機構(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計算)

針式A4幅面

2000元/台

噴墨A4幅面

1500元/台

票據針式打

印機

3000元/台

按需要配備

6年

傳真機

2500元/台

1台/廳級崗位;1台/内設機構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30%

6年

複印機

25000元/台

1台/内設機構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5%,單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計算

6年或複印35萬張

速印機

30000元/台

1台/單位

僅限于50人以上獨立發文單位

6年或複印35萬張

掃描儀

2000元/台

按需要配備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10%

6年

碎紙機

1000元/台

1台/辦公室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40%

6年

電話機

200元/部

按需要配備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100%

長期使用

照相機

卡片機

1500元/台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5%,行政執法所需照相機經批準另行配置。

8年

單反套機

7000元/台

攝像機

9000元/台

1台/單位

100人以上單位可增配一台

8年

投影儀

15000元/台

按需要配備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1%

8年

錄音筆

1000元/個

按需要配備

總數不得超過單位編制内實有人數的10%

6年

空調

1P

2000元/台

房間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間配置。

8年

1.5P

2500元/台

房間面積為15-25平方米,按照1台/房間配置。

8年

2P

4000/台

房間面積為25-35平方米,按照1台/房間配置或總價控制。

8年

3P

5000元/台

房間面積為35-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間配置或總價控制。

8年

5P

8500元/台

房間面積超過55平方米,1台/房間或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8年

注:

a.單位實有人數超過單位編制人數的,按編制人數計算。

b.本表中所列通用辦公設備不含特殊需要的專業類設備。

c.本表中所列“長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的辦公設備,應當繼續使用。

(2)辦公家具

資産名稱

價格上限标準

實物量标準

最低使用

年限标準

辦公室家具

廳級幹部辦公室

正廳18000元/間,

副廳15000元/間

辦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張、文件櫃2套、沙發茶幾1組、其他。

長期使用

處級幹部辦公室

正處8000元/人,

副處6000元/人

辦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張、文件櫃1套/人、沙發茶幾1組、其他。

長期使用

處級以下人員辦公室

3500元/人

辦公桌椅1套/人、客人座椅每室2張、文件櫃每室2套、茶幾每室1張及其他各項。

長期使用

會議室家具

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會議室

800元/平方米

按使用面積配置

長期使用

80平方米以上會議室

600元/平方米

接待室家具

700元/平方米

按使用面積配置

長期使用

注:本表中所列“長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辦公家具的,應當繼續使用。

第二部分 公務接待

十、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嚴禁用公款安排旅遊、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參見《關于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刹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

十一、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注:重點關注學習交流文件、調研方案等有無實質内容,是否僅流于形式,屬無必要安排。

十二、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将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七條)

十三、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内公務接待範圍。

注:重點關注相關燃油費、修理費等是否屬于公務用車所花費用,通過對比修理廠修理清單、加油費是否為周末等以發現問題線索。

十四、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挂标語橫幅,不得安排群衆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八條)

十五、住宿用房以标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九條)

十六、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标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對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十條)

十七、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十條)

十八、國内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随行車輛。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十一條)

十九、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十二條)

二十、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隐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十二條)

二十一、接待單位不得超标準接待;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标準制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标準。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十三條)

二十二、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産品等。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十六條)

二十三、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内容。

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七條)

二十四、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财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參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第七條):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三部分 會議活動

二十五、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五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二十六、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内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讨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二十七、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内;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内;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二十八、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标準的單位内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二十九、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三十、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一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二、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

三十一、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财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範圍、超标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三十二、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三十三、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标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闆,不提供水果。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三十四、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産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三十五、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曆史文化、特色物産、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财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标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三十六、嚴禁使用财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三十七、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标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評比達标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三十八、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雲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參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2014):

(1)禁止召開會議的區域範圍以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确定的核心景區地域範圍為準。

(2)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内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與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區域高度重合的,當地黨政機關應當在機關内部會議場所或定點飯店召開會議。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到京外召開會議的,必須嚴格執行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會議主辦單位要合理安排會議日程,嚴格遵守報到、離會時限,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3)嚴禁各級黨政機關以召開會議等名義組織公款旅遊。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遊景點門票費、導遊費、景區内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嚴禁向下級單位以及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旅遊中介公司等單位轉嫁上述費用。嚴禁違反規定要求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有關企業等單位免除上述費用。

三十九、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内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

參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2014)(第二條)

四十、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參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2014)(第二條)

四十一、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遊景點門票費、導遊費、景區内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參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2014)(第四條)

第四部分 公務出差

四十二、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七條。

四十三、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别對應的住宿費标準限額内,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四十四、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标準包幹使用。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四十五、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四十六、市内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幹使用。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四十七、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四十八、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四十九、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二十五條:财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标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五十、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産品等。

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二十八條。

參見财政部辦公廳 國管局辦公室 中直管理局辦公室印發《關于規範差旅夥食費和市内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财辦行〔2019〕104号)相關規定:

(1)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夥食補助費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标準,并向夥食提供方交納夥食費。

在單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标準的,出差人員按标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标準的,早餐按照日夥食補助費标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夥食補助費标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标準交納相關費用。

(2)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市内交通費

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标準的,出差人員按标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内交通費标準;沒有收費标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費标準的50%交納。

(3)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4)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确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台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所收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于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5)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夥食費和市内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要督促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費标準,協助安排用餐應當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标準合理安排。

第五部分 臨時出國

五十一、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參見财政部 外交部關于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

(1)原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第三條)

(2)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各級财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内,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四條)

五十二、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内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五條: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中央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确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确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内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各級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核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适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駐外使館答複國内因公臨時出國征求意見時,應當嚴格履行把關職責。

五十三、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标準,不得擅自突破。

五十四、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

五十五、按照經濟适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五十六、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财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五十七、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

五十八、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和财務部門批準。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十條。

五十九、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标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标準之内予以報銷。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六十、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标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财務部門批準。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标準執行。經批準,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六十一、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夥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夥食費和公雜費。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

六十二、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

六十三、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确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标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夥食費标準掌握。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六十四、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六十五、出訪團組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确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财務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六十六、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參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第六部分 公務用車改革

六十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

參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三項第(四)條: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規範處置。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要制定處置辦法,公開招标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産流失。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

六十八、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内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參見《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第四項第(一)條。

六十九、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标識。

參見《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第四項第(一)條。

七十、各單位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标準。

參見《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第四項第(二)條。

七十一、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标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參見《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第四項第(三)條。

第七部分 停建與清理辦公用房

七十二、各級黨政機關自2013年7月23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參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第一條: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5年内,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

(一)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務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

(三)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嚴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

(四)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七十三、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内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内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标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标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參見《黨政機關國内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七十四、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複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标準,嚴禁豪華裝修。

參見《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條: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

七十五、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内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參見《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第二條。

七十六、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标準》規定的面積标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參見《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條第一項。

七十七、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後不得續租。

參見《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

七十八、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

參見《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

七十九、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參見《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

八十、領導幹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參見《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轉載自審計号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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